.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制定,供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一审开庭前,向受理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公益诉讼用。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公益诉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人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